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2214号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重审应予以审查;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提交的于2019年8月20日签署的工程结算书及2019年8月9日签署的付款对账表金额不同,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审查。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为此提交了2015年7月8日由经手人庞永新出具的欠条,重审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进行审查。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法官助理 丁宗发
书 记 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