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1769号
原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内小南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109470348A。
法定代表人:王文庄。
被告: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西环路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CT5DB29。
法定代表人:张彦芹。
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安建筑公司)与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