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2民初6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生,现住廊坊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文安城内小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109470348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住廊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且工程款已庭下交付,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