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4民初51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桑中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泊头市。
李立厂与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