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4民初47号
原告:***,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拢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间市曙光东路北侧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