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5296号之一
原告:天津伟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莆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2-2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市振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22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伟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间市中亚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莆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伟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洪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