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酒泉瑞索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4875XH。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酒泉瑞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东镇(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10606171335。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酒泉瑞索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酒泉瑞索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3035元,并承担执行费396元,合计3343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政策原因,处于停产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酒泉瑞索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遂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梁林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