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1民初18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 秀 芳
审 判 员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丁 和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才让草
书 记 员 邱 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