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4875XH。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45995U。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90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80000元;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经法庭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合议庭对调查财产审核并经院长批准,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2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侯高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天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