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910号
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某,男,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喜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喜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07元,由兰州中泰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