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润东房地产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2753996H。
法定代表人:**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475T。
法定代表人:左毅。
本院在执行××人安庆市博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行合肥牡丹支行,账号为13×××90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萍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行合肥牡丹支行,账号为13×××90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行合肥牡丹支行,账号为13×××90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