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2042号
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72525961P。
法定代表人:于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永乐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6933X。
法定代表人:白德,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诉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新疆海湾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