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224号

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6933X。

法定代表人:白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37。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9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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