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224号
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6933X。
法定代表人:白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37。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9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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