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执243号
陕西新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第268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陕西新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26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2715元。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履行了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2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