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局家属院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龙、刘遥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
法定代表人:白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货物供应情况、价款结算及货款支付等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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