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2102-3,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4778-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楼海权。
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20315.28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上门调查核实,该公司原登记经营地已无该公司经营场所。另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自2014年后就已无资质承接业务,也没有参加相关换证手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
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向申请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20315.28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何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