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破66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14日,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请求本院终结长润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方新平
审判员 章华海
审判员 金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