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破申60号
申请人: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526578364,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村**。
法定代表人:施以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0947783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楼海权。
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磐公司)以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长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长润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8万元,,住所地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据初步调查,本院现有以长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8件,未到位标的约439万元。长润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长润公司系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初步调查,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破产原因具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对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章华海
审 判 员 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鸿达
书 记 员 郑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