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4348号
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立案。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4568.50元,由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利英 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 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
书 记 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