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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恢1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526578364。
法定代表人:施以乐。
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0947783L。
法定代表人:楼海权。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2020)浙0111破66号之三民事裁定,已宣告破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恢1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