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3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富丽总务处楼**楼**。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新世纪大路**。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90万元。对于剩余欠款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将其对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债权数额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5民终71号事判决,确认的本金3128242.20元及利息为准),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欠款利息。双方均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张玉祥
审判员 崔龙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