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3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富丽总务处楼**楼**。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新世纪大路**。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90万元。对于剩余欠款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将其对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债权数额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5民终71号事判决,确认的本金3128242.20元及利息为准),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欠款利息。双方均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张玉祥

审判员  崔龙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