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恢4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辉银行存款人民币449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