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执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现住盈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泉林,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黄蔚林,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卧云山旅游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雷全。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16320.49元(执行款508832.49元、执行费74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盈江县水利有质量保证金107502.17元、工程待结价款215004.33元,共计:322506.50元,本院已向盈江县水利局发出划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盈江县水利局将该款划拨至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在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有一宗房地产(房产证号:20××69)及在云南省昆明市有一宗房地产(房产证号:20××83)。上述两宗房地产已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晋宁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蔚林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A×××××观致牌车,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黄蔚林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查封财产,同意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作出处理结果后,再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结果对本案作出相应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蔚林、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泉林,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执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晓勇
审判员  唐正勇
审判员  黄正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劳学鑫
书记员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