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503号
申请人: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雨花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78585C。
法定代表人:矣文龙。
被申请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卧云山旅游管理委员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873545571。
法定代表人:雷全。
申请人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4736.2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4736.2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俊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