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兴隆钢模租赁服务部、云南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725号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兴隆钢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石关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3MA6KY8FJ4E。
经营者:陈列,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云南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1456R。
法定代表人:张佰树。
被申请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卧云山旅游管理委员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873545571。
法定代表人:雷全。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7563号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兴隆钢模租赁服务部诉云南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18937.4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市盘龙区兴隆钢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18937.45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兴隆钢模租赁服务部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