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梁源庄经典商务大厦*幢*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大羊村云南浩宏钢材交易市场C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卧云山旅游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晨、***,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钢联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豪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鹏豪公司与秦钢联公司之间《钢材供销合同》的效力及结算纠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云0112民初字第35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典公司与秦钢联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中的债权是基于鹏豪公司与秦钢联公司之间《钢材供销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审理必须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字第35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7)云0112民初字第3511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