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1469151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吉揽月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山川乡大里村,组织机构代码:5561667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杭仲裁字第1045号裁决书,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80555元及本案相应利息、罚息的支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吉揽月楼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386163.33元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安吉揽月楼酒店有限公司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