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5684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81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债务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