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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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旧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支付的执行款167275.68元,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365541.41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