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4515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众摄影图片社,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城北路禾兴北路交叉口西北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WHWU3X。
经营者:***。
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旧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众摄影图片社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众摄影图片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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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