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762号
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169-401号(景源旺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街道旧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64元,减半收取18532元,由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