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03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西区33号地块(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含**口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1日因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2014)湖浔执民字第685号案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