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435号之二
原告:浙江浦洛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N7DU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街50号二层-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旧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00471866070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浦洛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市中医医院、第三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浙江浦洛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洛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2元,减半收取计121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31元,由原告浙江浦洛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