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正大帝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鸿发,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大帝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中德,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2.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谢亚琳
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