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正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4民初9005号
原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筑公司)与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申公司)、杨正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媛,被告杨正权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蓉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杨正权并非仅对系争工程提供劳务作业,而是负责系争工程中共计40套房屋的装修工程施工,但杨正权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杨正权与蓉申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但杨正权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质保期内仍负有维修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正权是否应承担维修费。首先,上筑公司仅凭其自作的清单欲证明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无法采信,即使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系杨正权施工所致;其次,上筑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质保期内因杨正权的施工存在问题,通知杨正权维修而杨正权拒绝维修;再者,上筑公司也未提交支付维修费用的凭证,无法证明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杨正权对上筑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亦不予认可,且上筑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中另计算了10%的管理费,不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上筑公司要求杨正权支付维修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蓉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上筑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蓉申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工程交与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图纸所示施工项目,参照中标单位清单及图纸(劳务清包工),工期360天,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劳务费总额16,640,000元;工程竣工合格,工程审计结算后,待公司结算款到位后按甲乙方劳务结算总数支付至劳务费95%,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待公司保修款到位后结清余款。 2017年8月14日,蓉申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杨正权(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班组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工程交与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系争工程叠加别墅所有工作及成品保护等,21、25、29合计3栋楼计40套;承包方式为包工期、包质量、包辅料;防水工程中卫生间、阳露台、高层外廊防水为精装施工;实木复合地板为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精装单位需保证地面平整度,地板单位验收地坪、铺装;工期为签订合同日起公共区域210天,室内户型签订合同日起210天;合同价款总价闭口包干2,615,778元;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应与公司和甲方合同约定收款一致,按甲方的付款比例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工程竣工合格,工程审计结算后,待公司结算款到位后按甲乙方劳务结算总数支付至劳务费95%,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待公司保修款到位后结清余款;本工程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通过日起2年;在工程验收后,乙方对工程质量负有保固、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返工,并负担一切费用,当确认返修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后的三天内,及时进行返修,逾期甲方另行安排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另附一份装修工程维修协议,约定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装修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予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任何经双方协商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维修,费用双方协商由责任方承担,但费用收取不能高于市场综合水平标准;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在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同甲方和业主约定的保修期一致。 上述合同签订后,杨正权按约进场施工。系争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8年10月交付小业主使用。
驳回原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0元,由原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芬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