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民初88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安徽省固镇县人,农村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吴富军,云南滇东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4762******,住址:上海市军工路14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于翔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宪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冬梅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