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骄王天然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162号
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公园58号D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698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骄***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梧桐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0083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兵,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骄***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朱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