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与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4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杨世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公园58号D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69864。
法定代表人:赵志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旭,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吉,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925917。
法定代表人:胡云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大街金山广场B栋第三层商业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52QQ43。
法定代表人:龙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全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243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询问审理。上诉人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被上诉人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吉,被上诉人园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原审第三人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通达公司、园全公司连带赔偿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损失53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通达公司、园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因通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侵害了金山广场业主的财产权益,金山广场业主可通过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依法选择由通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是金山广场业主可通过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按《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园全公司对通达公司违约行为的追偿索赔权利;二是案涉火灾是因通达公司未按约交付并验收其承建的消防改造维修工程造成的,其违约行为给金山广场业主的消防设施设备、大修基金造成巨大损失,通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通达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代表业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选择其承担侵权责任。2.园全公司在履行有偿委托合同中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对前述通达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金山广场业主可通过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依法选择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金山广场通过使用大修基金进行的维修改造不但没有起到消除、防范火灾的作用,反而引发了火灾造成金山广场业主的巨大损失,该火灾引发的损害后果是由于通达公司、园全公司不同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虽然火灾发生在君合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期间,但考虑到金山广场的消防设施、设备是由通达公司负责改造维修和日常保养的,且君合公司在物管过程中对火灾的引发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由君合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通达公司答辩称,1.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上诉理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围绕一审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清楚性与法律适用正确性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指出原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中的哪些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遗漏,“本院认为”中哪些法律适用错误,有无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2.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是依法围绕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进行事实阐述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援引,而是在事实上子虚乌有,在法律适用上张冠李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3.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至今没有理清法律关系,从而导致逻辑混乱。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园全公司答辩称,同意通达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君合公司述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火灾认定书中载明起火原因是消防应急系统短路造成,通达公司、园全公司应当进行赔偿。2.通达公司、园全公司在维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应急照明维修专项,修好后由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后向消防部门备案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为2年,但通达公司施工完毕后是由其法定代表人赵志海检测的,严重不合规。3.通达公司在未通过第三方检测和消防部门备案的前提下交付使用,园全公司将资金交付给通达公司导致资金流失。4.通达公司从2018年8月1日起由对该工程进行维保,至火灾发生前没有提出任何线路问题。综上,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
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通达公司、园全公司连带赔偿金山广场业主损失53万元人民币(含电缆、电源线及表箱等设施整改费用28万元,消防改造维修费25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通达公司、园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开始,园全公司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始对彭水县金山广场B栋进行物业服务。
2015年10月26日,彭水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下发汉葭街办发“关于同意成立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2015〕62号文件),内容为:“金山广场C栋筹备组:你筹备组《关于成立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请示》已收悉,根据重庆市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由于金山广场A、B、C栋系一个开发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你们不能单独成立C栋业主委员会。为了有利于小区管理,充分发挥业主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原则统一采取缺额方式成立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A、B、C栋分摊构成,先由C栋牵头开展相关工作,A、B两栋待时机成熟后补选进入。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共16人,人员由A、B栋8人(空缺)、C栋8人组成。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人员由A、B栋6人(空缺)、C栋5人组成。经核查,你们依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按程序选举产生了蔡照颇等5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认为程序合法,选举有效,特此批复如下:1.同意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结束工作。2.同意成立为蔡照颇等5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名称为: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工作。特此批复……”。2016年1月7日,彭水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下发汉葭街办发“关于同意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增补成员的通知”(〔2016〕2号文件),内容为:“彭水县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你小区内B栋,已按程序选举产生了以陈文松等5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认为程序合法,选举有效,特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按照一小区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同意陈文松为副主任,李平贤、许广文为委员,吉春雷、赵德怀为后补委员增并入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B栋管理工作。2.临时办公地点与C栋成员一致,统一使用公章(用原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印章),章程和业主公约以C栋的为准……”。
2016年10月8日,园全公司向汉葭街道等部门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确认。2016年10月10日,园全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约定园全公司将金山广场A、B栋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通达公司,施工内容包括:“1.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因消防报警主机损坏无法修复(原主机及配套设施停产),应甲方要求更换主机及A、B幢5-19层公共走道及设备用房消防报警设备,因A幢原楼层手动报警按钮未配电话线不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现补配线、配管。因原安装设备配线、配管使用时间过长,需更换部分线路,按每个设备计算1米长配线、0.7米长金属软管计算。消防报警主机按甲方要求按8个回路配置。2.消防水系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更换喷淋泵双电源控制柜。消火栓泵控制柜和屋面风机控制柜需要修理以达到联动功能,单独在独立费中计算。A、B幢一层至三层水井内消火栓主管锈蚀严重,按新更换计算。其他消防喷淋、消火栓系统主管道、泵房内消防管道、消防泵计算除锈、刷漆(1-4层商业主管未计算),水泵房泵出水主管未固定稳固,存在安全隐患加设四个支架计算支架安装费用。一层室外靠江边平台处消火栓、喷淋水泵接合器锈蚀严重,按新更换计算。经测试一台湿式报警阀因锈蚀严重无法使用,按新更换计算。3.应急照明与疏用指示系统:根据现再实际情况计算更换A、B幢公共部位、设备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照明灯具(不含车库、商业和户内)。因原安装灯具配线、配管使用时间过长,需更换部分线路,按每个灯具计算0.3米配线,0.3米金属软管计算。详见2016年3月2日的预算书”。该合同还载明,“工程总价款250000元,质保期两年至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并约定双方产生纠纷若协商补偿则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2016年10月10日,通达公司做出《承诺书》,承诺A、B栋消防改造工程保质期两年,至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9年1月30日,金山广场B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部分电缆线等。2019年2月1日,彭水县城乡建委、汉葭街道办事处、君合公司、园全公司共同开会,参会人员均同意由君合公司牵头进行抢修并动用大修基金。2019年2月1日,君合公司与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安公司)签订《金山广场B栋电力线路抢险工程(商业部分)(ZA190201)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13项,该13项归纳为:拆除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一层及负三层至三层被损坏的商业用电缆、接箱、电表;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及负三层至十九层居民用电敷设电缆,采用铜管对接;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敷设应急照明电源线导线,敷设风机电源,安装配电箱;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负一层商业部分及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敷设商业用电电缆,安装配电箱、三相电表箱、电流互感器等。该合同价款约定为28万元,2019年2月2日彭水县房屋管理中心以支取商业电路抢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名义将28万元转账入中安公司指定账户。
2019年3月1日,彭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彭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1月30日8时46分左右,重庆市彭水县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电缆线等,过火面积3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80000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8时35分许。起火点为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内敷设的应急照明线路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针对以上认定书,君合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重庆市消防总队申请复核。2019年4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渝公消火复字(2019)第0003号火灾事故复核决定书,对彭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另查明,在庭审中,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称B栋的管理自2017年年末变更为君合公司,起火的位置是君合公司在管理;园全公司称2017年9月24日尧舜公司向园全公司发了解除物业合同的函,园全公司没有认可,从2018年4月1日正式交给君合公司的;君合公司承认自己自2018年1月份起开始管理B栋。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还称不要求君合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汉葭街道发“关于同意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增补成员的通知”(〔2016〕2号文件)载明,同意陈文松为副主任,李平贤、许广文为委员,吉春雷、赵德怀为后补委员增并入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B栋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原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印章。以上文件意味着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可以行使B栋业主的权利,故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在本案中明确主张两部分损失,第一即2016年10月10日园全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合同所支付的25万元大修基金,第二即2019年2月1日君合公司与中安公司签订合同所支付的28万元大修基金。以上两笔钱均系基于相应合同所支付的对价,故第一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第二该主张退还前提系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相应合同的请求。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直接以两次合同的价款为依据来主张权利,而其自己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又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应当就真实的受损金额向侵权人提出。根据君合公司庭审中自认,本案事故系在君合公司接管B栋后一年后发生,而君合公司作为管理方应当对所有物业设施的良好运转负有责任,其应当在接管时及接管后对电力线路、消防等进行查看及维护,消灭火灾隐患,事故的发生原因系作为管理方的君合公司管理不善,故本案应当由君合公司承担责任。而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明确不要求君合公司承担责任,是对赔偿权利的放弃,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至于通达公司所承揽工程的完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首先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举证不能证明,其次应当由园全公司依据合同主张。综上,对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00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已预交4500元),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通达公司基于《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实施改造维修后,其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报告》,由具备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测后,认定该工程本次检测范围内所检消防设施质量判定为合格。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主张通达公司、园全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53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现就此评述如下:
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认为该火灾系因园全公司与通达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后,通达公司基于该合同安装的应急照明线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故提起本案诉讼。经查,金山广场B栋于2019年1月30日发生火灾并烧毁了部分电缆线属实,对于该火灾事故,彭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彭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为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内敷设的应急照明线路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根据该认定,虽然起火点为该电缆井内敷设的应急照明线路处,但起火原因则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故该认定书并不能证明案涉火灾的起火原因与应急照明线路直接相关,而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作为起火点的应急照明线路处与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1-4号送检样品为一次短路熔痕样品,但该样品是否系通达公司安装的线缆、短路熔痕是否系因线缆质量问题引发均无相关鉴定意见,据此,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火灾系因通达公司安装的应急照明线缆质量不合格所引起,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通达公司基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实施改造维修后,其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报告》,由具备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测后,认定该工程本次检测范围内所检消防设施质量判定为合格,根据《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及承诺书“质保期2年至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之约定,案涉火灾发生时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通达公司对此亦不应承担责任。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请求判令园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对此予以明确。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在本案中并未请求君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君合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不作评述,一审判决在本案中对案涉火灾应当由君合公司承担责任进行评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昕怡
书 记 员 聂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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