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代小兰***等与重庆茗星物业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6738号
原告:杨高成,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赵天会,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叶洪勇,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朱小琴,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代小兰,住重庆市垫江。
原告:***,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黄勇,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蒋中琼,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朱小林,住重庆市梁平县。
以上九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飞、李娅,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二路6号2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42131L。
法定代表人:宋国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公园58号D9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69864。
法定代表人:赵志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20组8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301141972。
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与被告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星物业公司)、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自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朝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明华、杭静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飞,被告明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被告通达自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蒂森花园消防工程改造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蒂森花园的业主,与二被告签订的《蒂森花园消防工程改造合同》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系小区全体业主推选出来的代表有权起诉。2018年9月17日,社区、消防支队、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蒂森花园业主召开有关消防整改的会议,会议前通过抽签的方式从现场业主中选举了无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重庆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会议中,通达公司报价约189万元,并当面承诺所有消防设施、设备、材料全部换新,质保期3年。警安公司的报价约128万元,工程内容是整改,只对部分消防设备换新。经业主代表投票,决定以约189万元的小区所有消防器材全部换新。消防支队向业主解释施工单位的报价、品牌、型号、单价全部要向业主公示。通达公司也明确表示是全部换新,并会写入合同。会后,业主一直等待着签订正式的合同,但茗星物业和通达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业主多次询问,也没有结果。2018年10月24日,小区业主发现有人在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业主告知施工人员小区的消防施工合同还没有正式签订,目前不能施工。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保证以后不再施工。2018年10月25日,施工人员又来施工,业主报警,并将身份不明的施工人员劝走。2018年10月26日,茗星物业把《消防改造合同》贴在公示栏上,业主才知道物业未在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通达公司签订《消防改造合同》,且合同的内容由189万元全部换新变成只是整改。而如果仅仅是整改,选择警安公司约128万元就够了。《消防改造合同》还约定:经九龙坡区消防支队验收该工程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乙方协助甲方完善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心所必须的票据,10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进行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茗星物业公司辩称,一是涉案小区业委会与通达公司签订的整改合同涉及小区公共部位的整改,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业委会委托物管公司签订整改合同,其相关权力义务应该由业委会承担,业委会作为整改合同的当事人,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被告通达自控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是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施工中有业主骚扰也进行过报警处理,施工验收也会正常进行,不存在旧材料换新材料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向蒂森花园小区(又称蜜糖小区)出示《备案询异公示》,载明:“你小区报来的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已收悉,此次业主大会通过了经修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员,其业主委员会委员:钟祥、谢超、鞠开秀、周密红、陈天才。该业委会议事规则,业委会每届任期5年,已在我街道备案,钟祥主任,鞠开秀副主任,其他为委员。”
2016年11月29日,重庆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茗星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28号蒂森花园蜜糖小区物业项目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方权利与义务:代表和维护产权人、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对违反公约规定者,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协助乙方处理在实施服务合同过程中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矛盾与纠纷;协助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承担的据实分摊费等费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乙方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物业企业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须办理装修手续,并负责现场监督;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乙方承担支付辖区内电梯维保费、电梯用电费、月检修费500元以内等三项费用责任。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服务期: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24时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18年7月7日,重庆市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明星物业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交《蜜糖小区消防设施现场检查申请》,载明:“我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蜜糖小区于2011年投入使用,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缺少维护,存在故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瘫痪;电机房损坏;喷淋2号泵损坏;室外消火栓管网漏水等)直接危及到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需紧急更换和维修,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的规定,特申请贵单位现场实施检查确认。”2018年7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的检查结果:以上问题属实,需立即进行整改。我单位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时》(九公消重字[2018]第000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7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茗星物业公司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瘫痪;2、发电机房、水泵房及配电房无应急照明;3、楼层内及车库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超过30%;4、喷淋2号泵及室外消火栓2号泵损坏;5、车库防火卷帘损坏率超过50%;6、车库部分送风风机及排烟风机损坏;7、室外消火栓管网漏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隐患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前改正。”
2018年8月6日,重庆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向茗星物业公司出据《委托书》,载明:“重庆市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现委托重庆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小区进行消防整改工作。”
2018年10月12日,茗星物业公司(甲方)、通达自控公司(乙方)与重庆市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蒂森花园消防工程改造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概况:重庆市九龙坡区蒂森花园消防工程改造。第二条约定,由于甲方现有的消防设施全部处于瘫痪状态,乙方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对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进行调试并制定整改方案(凡是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不允许维修,必须更换新产品)使其达到消防支队验收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消防报警系统主机的更换,采用品牌:商场上一线品牌……。第三条约定,该消防整改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工程总造价为1898921.88元(以审计公司根据现场施工量审定的价格结算)。第四条,如遇影响工期的情况,乙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延期。第五条,经九龙坡区消防支队验收该工程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乙方协助甲方完善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心所必须的票据,10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进行支付。
2018年11月17日,重庆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布《蒂森花园小区关于紧急维修消防整改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载明:“蒂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部位出现故障,配件损坏不能正常运行,超过了质保期,需要及时更新。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存在危及房屋及人身安全证明,经石桥铺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以上故障属实,符合《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需紧急动用小区维修资金。根据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报价维修费用1898921.88元。瑞坤建材市场及本小区500户、建筑面积59342.57M2,此次动用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摊32元。(具体分摊金额见业主费用分摊明细表)”
2018年11月18日,茗星物业公司(甲方)及签字人宋国清、重庆市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及签字人陈天才与通达自控公司(乙方)及签字人贺泽龙将签订好的《蒂森花园消防工程改造合同》到九龙坡区房管局备案。
2018年11月28日,重庆市蒂森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茗星物业公司共同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或我业委会管理的瑞坤建材及蒂森花园小区(A1、A2、B3),本次需要申请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898921.88元,先预付30%、569676.56元,用于本小区消防系统换新。我公司或我业委会本次提交所有申报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与事实不符、虚报瞒报的情况,且保证将所申请资金全部适用于本次维修,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截留、挪用、如有违反,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系小区业主所推选的代表,所在小区共计488户,签字的业主288户。
本院认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涉案小区业主使用维修金已经召开业主大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证据。所以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高成、赵天会、叶洪勇、朱小琴、代小兰、***、黄勇、蒋中琼、朱小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朝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税思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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