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与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43民初3865号

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杨世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王莉,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69864。

法定代表人:赵志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旭,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商贸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925917。

法定代表人:胡云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大街金山广场**第**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52QQ43。

法定代表人:龙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简称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诉被告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达公司)、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园全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第一次开庭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被告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旭、被告园全物业法定代表人胡云全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重庆市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君合物业)为本案第三人。第二次开庭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被告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旭、被告园全物业法定代表人胡云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被告君合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山广场C栋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金山广场业主损失53万元人民币(含电缆、电源线及表箱等设施整改费用28万元,消防改造维修费2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1月30日8时46分,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电缆线等,过火面积3平方米,导致金山广场业主紧急动用大修基金支付抢修和改造照明电缆、电源线及表箱等设施的费用28万元、消防改造维修费25万元,共计财产损失为53万元人民币。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彭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金山广场B栋(幢)一楼电缆井内敷设的应急照明线路短路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根据两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1)由被告一负责更换A、B栋(幢)公共部位、设施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照明灯具;因原安装灯具配线、配管使用时间过长,需要由被告一更换部分线路,按每个灯具0.3米配线,0.3米金属软管计算;(2)被告一包工、包料一次性风险包干;(3)工程总价款25万元人民币和被告二于2016年10月10日提供给国土部门的承诺,保质期两年,自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算。再根据2018年7月28日被告一与君合物业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合同约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金山广场A、B栋(幢)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也在被告一的日常维修保养范围之内。在2016年10月25日由被告二提交给彭水国土局的申请书,被告二承诺派专人跟踪监督修复或更新点位,竣工后交有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鉴于两被告在前述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明确约定了金山广场A、B栋(幢)公共部位、设施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照明灯具以及配线、配管需要更换,表明两被告深知前述改造维修工程的重要性。然而被告一既未提供合格安全的灯具设备以及配线、配管并认真完成改造维修工程,也未及时、认真的完成日常保养,更未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验收备案;被告二也未履行其“派专人跟踪监督修复等”相关承诺,两被告共同敷衍国土等相关部门划走了业主的大修基金25万元,共同导致重点维修部位消防应急照明路线故障引发火灾,不但花费了25万元进行改造维修的合同目的未实现、而且造成业主不得不动用专项维修基金28万元抢修被火灾损毁的电力线路。现在AB栋消防全面瘫痪,被告一于2019年3月24日再向原告报价24万余元用于原大修未验收的消防设施设备。因此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及金山广场业主的财产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原告具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请原告明确;2.根据诉状事实理由部分的叙述,本案应当是合同纠纷,如果是违约赔偿责任,应当选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选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则被告通达公司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相对人;另原告不是消防维修合同的相对人;3.因原告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请求法院问明原告起诉是否要变更案由,如果不变更,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园全物业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火灾发生在B栋一楼,其损害结果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登记备案的管理范围是C栋,原告对A、B栋没有管理权;2.动用大修基金25万元,是根据消防改造表执行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符合法定程序。在消防改造中园全物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3.君合物业非法进入金山广场,强占物业值班室,殴打值班人员,致使我公司不能很好管理小区,造成小区混乱。火灾系自然灾害,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4.君合物业将A、B栋维护保养交给被告通达公司,发生火灾造成动用大修基金25万元,如果火灾和动用基金有关系,那么应当由通达公司和君合物业承担责任,本案存在漏列当事人。

第三人君合物业辩称:1.原告有权代表B栋业主就涉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起本案诉讼;2.我司完全赞同原告关于涉案火灾事故由通达公司、园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3.我司对涉案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由于通达公司未交付合格的消防改造工程,不但未起到消防应有的责任,反而酿成了其他损失。因此被火灾损毁的电力线路抢修费用28万元和被火灾损毁的消防设施改造投入25万元均应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园全物业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始对彭水县金山广场B栋进行物业服务。

2015年10月26日,彭水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下发汉葭街办发“关于同意成立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2015】62号文件),内容为:“金山广场C栋筹备组:你筹备组《关于成立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请示》已收悉,根据重庆市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由于金山广场A、B、C栋系一个开发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你们不能单独成立C栋业主委员会。为了有利于小区管理,充分发挥业主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原则统一采取缺额方式成立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A、B、C栋分摊构成,先由C栋牵头开展相关工作,A、B两栋待时机成熟后补选进入。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共16人,人员由A、B栋8人(空缺)、C栋8人组成。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人员由A、B栋6人(空缺)、C栋5人组成。经核查,你们依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按程序选举产生了蔡照颇等5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认为程序合法,选举有效,特此批复如下:1.同意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结束工作。2.同意成立为蔡照颇等5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名称为: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工作。特此批复……”。2016年1月7日,彭水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下发汉葭街办发“关于同意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增补成员的通知”(【2016】2号文件),内容为:“彭水县金山广场业主委员会:你小区内B栋,已按程序选举产生了以陈文松等5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认为程序合法,选举有效,特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按照一小区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同意陈文松为副主任,李平贤、许广文为委员,吉春雷、赵德怀为后补委员增并入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B栋管理工作。2.临时办公地点与C栋成员一致,统一使用公章(用原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印章),章程和业主公约以C栋的为准……”。

2016年10月8日,园全公司向汉葭街道等部门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确认。2016年10月10日,被告园全物业与被告通达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合同》,约定园全物业将金山广场A、B栋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通达公司,施工内容包括:“1.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因消防报警主机损坏无法修复(原主机及配套设施停产),应甲方要求更换主机及A、B幢5-19层公共走道及设备用房消防报警设备,因A幢原楼层手动报警按钮未配电话线不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现补配线、配管。因原安装设备配线、配管使用时间过长,需更换部分线路,按每个设备计算1米长配线、0.7米长金属软管计算。消防报警主机按甲方要求按8个回路配置。2.消防水系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更换喷淋泵双电源控制柜。消火栓泵控制柜和屋面风机控制柜需要修理以达到联动功能,单独在独立费中计算。A、B幢一层至三层水井内消火栓主管锈蚀严重,按新更换计算。其他消防喷淋、消火栓系统主管道、泵房内消防管道、消防泵计算除锈、刷漆(1-4层商业主管未计算),水泵房泵出水主管未固定稳固,存在安全隐患加设四个支架计算支架安装费用。一层室外靠江边平台处消火栓、喷淋水泵接合器锈蚀严重,按新更换计算。经测试一台湿式报警阀因锈蚀严重无法使用,按新更换计算。3.应急照明与疏用指示系统:根据现再实际情况计算更换A、B幢公共部位、设备间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照明灯具(不含车库、商业和户内)。因原安装灯具配线、配管使用时间过长,需更换部分线路,按每个灯具计算0.3米配线,0.3米金属软管计算。详见2016年3月2日的预算书”。该合同还载明,“工程总价款250000元,质保期两年至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并约定双方产生纠纷若协商补偿则应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2016年10月10日,通达公司做出《承诺书》,承诺A、B栋消防改造工程保质期两年,至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9年1月30日,金山广场B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部分电缆线等。2019年2月1日,彭水县城乡建委、汉葭街道办事处、君合物业、园全公司共同开会,参会人员均同意由君合物业牵头进行抢修并动用大修基金。2019年2月1日,君合物业与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安公司)签订《金山广场B栋电力线路抢险工程(商业部分)(ZA190201)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13项,该13项归纳为:拆除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一层及负三层至三层被损坏的商业用电缆、接箱、电表;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及负三层至十九层居民用电敷设电缆,采用铜管对接;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敷设应急照明电源线导线,敷设风机电源,安装配电箱;对金山广场B栋负三层至负一层商业部分及负三层至三层商业部分敷设商业用电电缆,安装配电箱、三相电表箱、电流互感器等。该合同价款约定为28万元,2019年2月2日彭水县房屋管理中心以支取商业电路抢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名义将28万元转账入中安公司指定账户。

2019年3月1日,彭水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彭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1月30日8时46分左右,重庆市彭水县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电缆线等,过火面积3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80000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8时35分许。起火点为金山广场B栋一楼电缆井内敷设的应急照明线路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针对以上认定书,君合物业于2019年3月12日向重庆市消防总队申请复核。2019年4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渝公消火复字(2019)第0003号火灾事故复核决定书,对彭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称B栋的管理自2017年年末变更为君合物业,起火的位置是君合物业在管理;园全公司称2017年9月24日尧舜公司向园全公司发了解除物业合同的函,园全公司没有认可,从2018年4月1日正式交给君合物业的;君合物业承认自己自2018年1月份起开始管理B栋。原告还称不要求君合物业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汉葭街道发“关于同意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增补成员的通知”(【2016】2号文件)载明,同意陈文松为副主任,李平贤、许广文为委员,吉春雷、赵德怀为后补委员增并入金山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B栋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原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印章。以上文件意味着原告可以行使B栋业主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主张两部分损失,第一即2016年10月10日园全物业与通达公司签订合同所支付的25万元大修基金,第二即2019年2月1日君合物业与中安公司签订合同所支付的28万元大修基金。以上两笔钱均系基于相应合同所支付的对价,故第一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第二该主张退还前提系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相应合同的请求。原告直接以两次合同的价款为依据来主张权利,而其自己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又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当就真实的受损金额向侵权人提出。根据君合物业庭审中自认,本案事故系在君合物业接管B栋后一年后发生,而君合物业作为管理方应当对所有物业设施的良好运转负有责任,其应当在接管时及接管后对电力线路、消防等进行查看及维护,消灭火灾隐患,事故的发生原因系作为管理方的君合物业管理不善,故本案应当由君合物业承担责任。而原告明确不要求君合物业承担责任,是对赔偿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至于通达公司所承揽工程的完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首先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次应当由园全物业依据合同主张。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00元(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已预交4500元),由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金山广场C栋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