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滨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区信诚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何曦,总经理。
被告杭州天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绿都玫瑰园东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来灿明。
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20元,合计人民币1654元,由原告浙*科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 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