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29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的应收工程款及质保金等360万元(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的应收工程款及质保金等360万元(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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