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西***联创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54号 申请人:西***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联创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40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3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3024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