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之子),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