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铁塔铆焊厂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辽0102执755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7号1门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塔铆焊厂,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一条街92号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市铁塔铆焊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2日本院前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发起总对总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传统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尚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1月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约谈,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玉冬
执行员  李秀雨
执行员  刘训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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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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