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44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朱尔村。
法定代表人:刘浦贵,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7号1门。
法定代表人:马**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沈阳万世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04民初141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扣划裁定提出异议并复议,经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04民初14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娄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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