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712号
原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曙光道**。
法定代表人:刘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主干路**。
法定代表人:边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渊,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