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2554号
原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曙光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宾。
被告: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主干路二1号。
法定代表人:边桂平。
原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与被告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龙建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其中将龙建公司确定为浙商置业公司招标的天津新金朝阳电动车城B区项目工程的中标单位。其后,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就天津新金朝阳电动车城一期(B组团)工程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龙建公司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于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通知浙商置业公司。但浙商置业公司至今拖欠龙建公司工程款。基于上述事实,龙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浙商置业公司向龙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9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浙商置业公司承担。诉讼中,龙建公司增加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浙商置业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包括增减项)3608860元;2.判令浙商置业公司给付拖延工程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为17923513元)以及工程欠款为基数的至判决给付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为10228990元);3.判令浙商置业公司赔偿龙建公司支出的工程看管费用3132952元。
天津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龙建公司原诉讼请求为2980万元,增加诉讼请求后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增加的诉讼请求系依据同一法律事实,有规避级别管辖的嫌疑,此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建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已不符合本院受理此类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