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曙光道**。
法定代表人:刘宾,该公司支部书记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杨华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茂坤,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茂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茂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计342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