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122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104国道上三里村口北200米。
被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曙光道1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毛世刚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