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122号之二
原告:***,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104国道上三里村口北200米。
被告: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曙光道1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欣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毛世刚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崇颐